关于抵制宗教进校园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之规定,现对抵制宗教进校园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学校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教育引导学生,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必须忠于马克思主义信仰,坚信唯物主义,教师应旗帜鲜明地在课堂上宣传唯物主义,任何人不得在学校传播宗教,教职工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学中进行宗教宣传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开设宗教讲座,未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课堂中介绍宗教思想。禁止在校园內组织师生学习经文,探讨读经心得。禁止在校园内从事诵经、唱经诗圣歌、礼拜等宗教活动,校内外人员和组织在学校开展的活动中不得掺杂有宗教的内容和在公开场合赞美上帝、佛祖、真主等“神灵”的语言;
三、校园内禁止张挂有宗教色彩的招贴、广告、宗教标志,清真餐厅应突出民族风味特色,不能与宗教仪规挂钩。不得在宗教节日(如复活节、感恩节、万圣节、平安夜、圣诞节、开斋节)在校园内张挂标语、开展庆祝活动;
四、不得在校园内穿戴宗教服饰。宗教人士进校园不得穿宗教服饰,要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从事探亲以外活动的,必须经党委统战部批准,报保卫部备案;
五、学校保障宗教自由,信教师生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宗教活动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场所之外进行。
六、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禁止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
七、发现有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的,保卫部有权进行劝阻、驱散、调查,情节严重的报送上级公安机关处理;
八、国家严厉打击邪教和宗教极端主义, 师生不得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严禁收看邪教和宗教极端主义书籍和音视频,对举报者学校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报国安、国保部门依法处置。
徐州医科大学党委保卫部
201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