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徐州医科大学保卫处(部)武装部!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徐州医科大学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18: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徐州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各类学生居住的、由学校集中管理的各类学生宿舍及其附属区域。学生宿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学生宿舍工作人员和住宿人员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 保卫处作为学校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对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承担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生宿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监督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设施和器材及时统计维修;

(三)指导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学生志愿消防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消防技能培训工作;

(四)指导、配合学院做好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及消防技能培训工作;

(五)加强对学生宿舍消防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共同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学生宿舍应急疏散演练工作;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会同校内有关部门调查轻微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责任;

(七)对制止或举报违规用电、用火现象,积极参与火灾扑救、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作为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对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承担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与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合同中明确服务方消防安全责任,配合保卫处做好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维护管理工作,做好宿舍区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及时反馈学生宿舍消防安全隐患等;

(二)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宿舍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物业公司考核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和惩处制度。

(三)与引入的第三方服务(如洗衣机、饮水机、自动售货机等)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对服务提供方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在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上对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承担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住宿学生法纪、安全教育,强化日常行为管理, 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与检查;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查证违规行为人,及时通报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和学院;

(二)将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教育、管理作为学生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列入学生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三)对学院履行的学生消防安全教育、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在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院和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公司对学生宿舍内部消防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

(二)每天进行学生宿舍区域的防火巡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宿舍内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反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与检查,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及时上报学生工作处门和保卫部门。

(五)保障学生宿舍区域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制定并完善学生宿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宿舍应急疏散演练;

(七)发现火灾按照既定的预案立即组织扑救,疏散学生并报警;

(八)对积极参与火灾扑救、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学院对学生宿舍内部消防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常性的开展学生消防安全教育、消防技能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疏散演练;

(二)对学生宿舍内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形成工作台账,协助学生宿舍物业管理单位查证违规行为人;

(三)对制止或举报违规用电、用火现象,积极参与火灾扑救、表现突出的学生及班级给予表彰;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规定及时、准确地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对于宿舍管理人员的失职或渎职行为,应依据相应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造成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住宿的学生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主动接受检查,服从管理。

第十条 学生在学生宿舍及其附属区域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宿舍内除饮水机、电脑、手机充电器、台灯、电风扇外(因个人操作不当引起的事故由本人承担责任),禁止存放、使用以下三类电器:

1.220v交流电、大于500W的大功率电器;

2.根据《家电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未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电器类产品;

3.涉及加热、蒸煮、产生明火等易引发火灾的电器,包括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电水壶、电熨斗、电吹风、电夹板、电热毯、煮蛋器、烘鞋器、电暖宝等。

4.确因个人身体原因需要使用相关电器的,需个人提出申请,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交保卫部门备案,并遵守使用管理规定。

(二)学生宿舍内除空调外不能使用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电视机、微波炉、电冰箱等电器,离开房间时必须关闭或切断负载交流电器电源;

(三)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酒精、汽油、烟花爆竹和自喷漆罐等易燃易爆物品;

(四)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蜡烛、蚊香、酒精炉(灯)、煤油炉(灯)、煤气罐等明火用品;严禁在宿舍寝室内、楼道、卫生间吸烟和焚烧物品等使用明火行为;

(五)严禁在学生宿舍楼内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严禁在学生宿舍房间内、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停放或给电动车充电;

(六)未经宿舍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擅自加装插座及其他电源设备,插线板线不能穿过被褥、书籍、衣物等易燃物品,不得将多个接线板连接使用;

(七)严禁擅自改装、拆卸、挪用学生宿舍内的电气线路、电器设备或固定用电设施,禁止私自安装电热水器;严禁违反有关安全用电、危害消防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应爱护学生宿舍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包括楼内消火栓箱、灭火器、消防水带、水枪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等),禁止任意搬动、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模范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定,制止消防违规行为并有突出事迹的;

(二)积极参与扑救初起火灾并对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十三条 违规用电、用火造成火灾事故,给予责任人以下纪律处分:

(一)导致火灾事故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导致轻微火灾事故的,给与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导致火险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火灾发生后,能奋力扑救初起火灾,积极配合调查,有深刻悔过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宿舍区内违规使用明火,不服从管理且经教育不改者

(二)擅自改装、拆卸学生宿舍内的电气线路及电器设备;

(三)损坏或非火警时擅用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四)存放酒精、汽油、烟花爆竹和自喷漆罐等易燃易爆物品,且教育不改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对于在学生宿舍内持有和使用违章电器且经教育不改者;

(二)恶意拒绝宿舍安全检查、不服从管理且经教育不改者,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宿舍管理人员执行安全检查工作的。

(三)持有非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电器,且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第十六条 凡违章电器、用火用品、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予以暂存;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凡提供违章电器、明火用品者承担连带责任,与违章者同等处理。

第十八条 因违反规定受到处分的,一律取消当年度所有评奖、评优资格;对于班级成员多次或经常性违反规定的,或造成火灾事故的,取消该班级参加先进班集体评比资格。

第十九条 非全日制在籍学生,违反本规定的,有一次记过以上处分或二次以上严重警告处分的,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同时责令其在15日内搬出学生宿舍。

第二十条 对违规事实认定无异议的,学生工作处门或学院应在规定时间之内做出处分决定,并形成文件,抄送校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并向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全校学生通报。

第二十一条 上级部门、公安机关或学校消防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本规定的,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查证,并通报学生工作处门和学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火灾事故是指公安消防机构立案的事故,轻微火灾事故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立案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事故,火险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立案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到学生纪律处分的内容、程序和期限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