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消防、安全设施经费使用的管理,加强内部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消防、安全等设施的平稳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消防安全专项经费,将日常消防经费和自动消防设施系统维修、保养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由保卫处根据学校全年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经费预算,确保消防经费的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条 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程序,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日常消防安全经费用于校内常规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奖励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消防、安全设施经费的采购支出金额超过5万元的或消防服务费用查过10万元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的相关部门进行招、投标。需要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列为学校固定资产。
第六条 消防、安全设施经费的支出金额1万到5万的项目由科室申请,经处务会研究决定的,处长审签;消防服务5-10万元的。经处务会研究决定的,处长审签,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金额在1万以下的项目由相关科室申请,报主管处领导审核,处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消防、安全设施经费的所有支出报账单上,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校领导)亲笔签名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所有的消防、安全设施的更换、维护,应有供货部门的出货单,出货单上要有使用部门接受人的亲笔签名,并归档。每次报账的项目及金额,经办人要留有底单备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