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以及上级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校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在紧急情况下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学校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展开事故抢救、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师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要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积极配合地方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与较严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学校相关处室和相关责任人应积极调查和妥善处理。
三、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学校;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第一时间通知110、119、120及校医院协助)外,按规定程序立即以电话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和相关部门,方便地方政府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援,涉及恐怖事件、国家安全的应同时上报市国家安全局,涉及留学生的要同时上报市公安局出入境支队,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随后应当根据事故进展及处置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省教育厅写出书面报告。
四、学校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省教育厅、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和相关部门,涉及恐怖事件、国家安全的应同时上报市国家安全局,涉及留学生的要同时上报市公安局出入境支队。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和相关部门。
五、学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本着安全隐患不过夜的原则,应在24小时内报告校保卫处和相关院系部处,并根据保卫处和相关院系部处的要求做好事故的处置工作。事故处理后应向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报告,较大安全隐患应报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重大安全隐患应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研究解决。
六、学校安全事故的分类
学校安全事故分为重大事故(Ⅰ类)、较重事故(Ⅱ类)、一般事故(Ⅲ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安全事故。
在校园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急性食物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这些事故包括:
(1)重大火灾事故:指因学校管理不善引发的,重伤3人以上或者有师生死亡现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重大交通事故:指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的,重伤3人以上或者有师生死亡现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重大危险物品安全事故:指学校化学药物、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在教学、使用、储存、运输、废液处理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造成中重伤3人以上或者有师生死亡现象或者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的。
(4)重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指学校建设工程中和教学生活用房发生坠落、坍塌、倾倒等造成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指学校的锅炉、压力管道、教育教学器材及其它特种设备因管理使用不当而发生爆炸、倾倒、触电,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大型活动安全事故:指在学校教学过程和外出大型活动中,因管理不善,教职工失职,重伤3人以上;或者导致死亡1人以上。
(7)外来暴力侵害事故:指外来人员非法侵入校园,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当,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8)食物中毒事故:指学校违反《食品卫生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中毒10人以上。
(9)自然灾害事故:指学校或其学生遭受洪水、暴雨、雷击、台风、地震等侵害,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0)学校发生系列失盗,师生个人损失达50000元以上学校财产损失达500000以上的或者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
(11)学生打架斗殴或打群架或带管制器具进校园,导致重伤一人以上或死亡的,或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12)学生发生踩踏事故,造成重伤3人以上或有死亡的。
(13)教职工行为不当,造成学生或教职工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的。
(14)学生私自一人从学校出走3天以上,联系不上;或3人以上同时私自从学校出走超过24小时的。
(15)其它导致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的或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事故
(16)学校发生200人以上罢课、罢餐、游行静坐等影响学校稳定的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安全事故。
在校园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含3人)、急性食物中毒或师生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学校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将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这些事故包括:
(1)较大火灾事故:指因学校管理不善引发的,重伤1至2人或者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2)重大交通事故:指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的,重伤1至2人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较大危险物品安全事故:指学校化学药物、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在教学、使用、储存、运输、废液处理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危害性不大的一般性放射性物质流入社会;
(4)较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指学校建设工程中和教学生活用房发生坠落、坍塌、倾倒等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5)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指学校的锅炉、压力管道、教育教学器材及其它特种设备因管理使用不当而发生爆炸、倾倒、触电,重伤1至2人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6)大型活动安全事故:指在学校教学过程和外出大型活动中,因管理不善,教职工失职,重伤1至2人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7)外来暴力侵害事故:指外来人员非法侵入校园,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当,而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8)食物中毒事故:指学校违反《食品卫生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师生3至9人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9)学校发生系列失盗,师生个人损失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或者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
(10)学生打架斗殴或打群架或带管制器具进校园,导致学生住院治疗或造成较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11)学生发生踩踏事故,造成重伤1至2人的。
(12)教职工行为不当,造成学生或教职工重伤1至2人的。
(13)学生私自一人从学校出走24以上,联系不上;或3人以上夜不归宿且联系不上的。
(14)其它导致重伤1至2人或造成较严重的社会影响的事故
(15)学校发生一个建制班或50人以上至200人以下罢课、罢餐、游行静坐等影响学校稳定的事件。
3.一般性安全事故。
(1)无论以什么方式造成学生或教职工需要住院观察及以上严重程度的,以及伤害在重伤以下的为一般安全事故。
(2)学生有严重的轻生言论或迹象、有较重的自残现象、有集体(3人及以上)私自出走准备的、1至2名学生夜不归宿且联系不上的、有计划和准备伤害他人或集体群殴准备的等均视为一般安全隐患。
(3)师生参加传销和邪教组织的;
(4) 学校发生1至2人食物中毒的;
(5) 学校存在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 可能对师生造成伤害、对学校财产造成损失的或对学校稳定造成危害的。
4.报告对象:现场人员或知情者或有关责任人,预料或发现有安全事故发生应及时报告,一般安全事故应报告到相关院系部处处理;较重安全事故要报告到保卫处和校领导;重大安全事故要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处理。凡知情不报、或隐瞒、或拖延缓报、或私自处理导致事故扩大、或失控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事故现场保护
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和学校负责人要组织力量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固定证据。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有意破坏现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涉事人员相关信息;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事故可能出现的发展趋势;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同时通知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必要时可通知公安、安监、卫生、保险等部门,给予支援和帮助。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