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校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师生员工、为学校提供服务的校外单位及其在校从业人员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各类单位、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管理,经常性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使每个人都关心校园秩序,自觉遵守并维护学校各项有关规定,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创造一个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学校保卫处。校内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应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开展校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入校门管理
第五条 校门实行门禁系统与安保人员人工验证通行相结合的措施,门禁系统接入公安系统,师生员工进出校门有义务接受学校安保人员的询问、身份查验及物品检查。安保人员有权拒绝不配合的人员和车辆进出校园。
第六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电动车和机动车须减速行驶。
第七条 凡运载或携带仪器设备、建筑装饰材料、办公家具等大件物品出校的相关人员应主动向安保人员出示物资管理部门加盖部门公章和负责人签名的放行证明。经安保人员登记、查验后方可出校。
第八条 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应持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学校使用部门的相关证明,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九条 境外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或业务活动,需出具校内访问机构邀请信或相关证明,方可进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校探亲访友的境外人员,须履行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境外人员,需经学校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十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境外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部门联系,经审核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三章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十一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安全。在校园内,安保人员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问询;被查人员须接受问询,如实讲明情况。如有违反,保卫处可以视情节轻重责令其离开学校或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具体依照《徐州医科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传播宗教的活动和举行宗教仪式;不得开设宗教课或向学生灌输宗教教义;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的活动;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违反规定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校园内禁止穿戴宗教色彩的服饰。严禁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四条 在校园举行集会、游行、讲演等活动,组织者必须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提前向公安机关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举行。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由组织者报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师生社会团体的刊物、宣传材料等,必须依照《徐州医科大学校内自办刊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后,方能付印和散发。
第十七条 严禁携带各种凶器和管制刀具进入学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收藏枪械和管制刀具。
第十八条 校园内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流氓、偷窃、起哄闹事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严禁盗窃、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财物,严禁窝藏、销毁、转移或者购买赃物。
第二十条 非因教学、科研等需要,严禁在校园内豢养猫、狗等动物;禁止在校园内遛放宠物。
第二十一条 非因教学、科研、餐饮、施工等需要,校园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不得进行游泳、嬉水、垂钓、捕鱼、猎鸟等活动,不得有擅自攀折、砍伐、毁坏、移植和采摘校园内的树木、花草及果实等破坏校容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筑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网络、门禁、通讯、监控等设施。临时建筑物、临时设施设置使用完毕后由使用单位立即拆除。
第二十四条 失物招领工作由学校保卫处统一负责。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发生各类治安事件,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警,并做好现场保护或证据留存。
第四章 校内公共场所和大型活动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会、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大型集体活动,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须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依照《徐州医科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内开设各类培训活动;校外单位和人员来校举行演讲、文娱、体育、竞赛、商业宣传或售卖等活动由校长办公室审批,承办单位进行管理并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校园设置的报刊、书籍、音像、图文印制等经营网点须持证经营,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需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告示、通知、广告、条幅等应当张贴或悬挂在学校指定位置或者许可的张贴栏内;悬挂条幅、散发宣传品应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并经保卫处同意,未经审核同意,将予以没收;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悬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各类宣传品。
第三十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校内禁止放飞航模及无人机。
第五章 学生宿舍治安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的治安由宿舍管理部门和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猜拳、打球、喧闹和饲养宠物等扰乱宿舍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生须遵守作息时间,晚归的须接受管理人员的查询和登记,禁止撬门、爬窗进入宿舍;遵守会客制度,外来人员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不准私自留宿外人。
第三十四条 严禁私接电源,使用明火及违章电器。违规者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严禁损坏宿舍的公共财物和安全设施,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
第六章 出租房和流动人口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和流动人口的管理要求,二级单位认真做好本单位出租房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出租房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实行“谁出租、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具体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确保用工安全。
第三十七条 出租房不得影响教学、科研、校园环境和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秩序,严禁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具体用人单位须在流动人口到校三日内向保卫处备案,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未按规定备案发生安全事件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校内招待所要按规定进行旅客身份证住宿登记,不得留宿身份不明的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对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徐州医科大学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