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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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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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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更好地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徐州医科大学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行人。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各单位应对师生员工加强交通法规与交通安全意识的经常性宣传教育。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师生员工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

第四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在校园道路上开展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占用或挖掘道路破土施工,施工单位需提前将占用路段、地点、占用时间等资料报保卫处备案,凭后勤管理处签发的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须采取防护措施,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结束后须尽快将道路恢复完好。

第六条 保卫处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进行调整,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设置临时交通指引标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遮挡、涂改、破坏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标牌。

第七条 校园内的车辆和行人须按交通标识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应遵守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三章 校园机动车辆管理

第八条 为优先保证师生员工使用校内有限交通资源,对进入校园的车辆采用准入管理的方式,车辆经保卫处审核并取得通行授权后方可进入校园,在校本科生不能申请校内机动车通行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虚假材料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办理机动车校园通行权限。

第九条 机动车驶入校园须减速慢行,服从门卫人员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门设置车辆管理系统对出入车辆进行车牌识别,车辆通行校门时,须减速慢行,与前车保持车距,等待车牌识别抬杆后,方可出入。

(二)原则上不允许出租车、网约车进入校园,确需进校的,乘坐人员需出示学校校园卡等有效证件,经门卫查验后放行。

(三)来校参加会议、活动社会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前申请,经保卫处批准方可入校。

(四)来校联系业务、访友等车辆,须向门岗管理人员说明理由或者和校内相关人员联系协调后,做好登记方可进入校园。

(五)公安、消防、城管、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除执行公务外,应由主管部门申请,经保卫处批准方可入校。

(六)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应持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学校使用部门的相关证明,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

(七)禁止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入校。

(八)禁止在校园内非法驾驶燃油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教工确因需要使用摩托车,需证照齐全,在保卫处审核登记后,方可在校内行驶。

第十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驾驶。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一)机动车校内沿路靠右行驶,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二)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校园内禁止鸣笛。

(三)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四)须靠路右边停车,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

(五)禁止在校内道路学习驾驶机动车。

(六)上下课交通高峰期,车辆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学生。

(七)人行横道前所有车辆都需提前减速或停车,主动让行人先行通过。

第十一条 机动车校内主干道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学生生活区及教学区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电动车校内主干道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生活区及教学区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十二条 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在非停车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十三条 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参加活动的校外车辆进入校园,组织单位须提前向保卫处申请,并服从指挥,按规定行驶、停放,不得阻碍交通。

第十四条 凡载有物资出校门的车辆,必须持有物资管理部门加盖部门公章和负责人签名的放行证明,经保卫处批准、门岗管理人员核实后放行。

第十五条 禁止制造、伪造、使用假的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禁止转借、涂改、挪用本校机动车通行证。

第十六条 禁止电动汽车在校内使用非充电桩电源进行充电。

第十七条 保卫处定期清理在校内长期停放校外机动车,拖车费用将由车主承担。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停放时,驾驶员应当锁好车门车窗,避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学校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

第四章 校园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校门时,须减速慢行,自行车须下车推行通过校门,服从门卫管理,不得闯门。

第二十条 禁止私自加装电动或机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辆、无牌电动车、燃油三轮车入校。服务于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的电动车须经所在部门同意,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入校园,并在指定区域停放。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须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一)须沿路靠右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二)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

(三)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追逐打闹、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所有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禁止非机动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通道、消防通道或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道路上;在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或实施交通管制期间,非机动车辆应遵从现场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并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定期集中清理长期无序停放或无人乘骑的废旧电动车、自行车。

第二十四条 未满12周岁儿童禁止在校内骑行自行车,未满16周岁人员禁止在校内骑行电动车。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进行验证,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查验。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走人行道,在路面行走时,不得低头看手机,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

第二十七条 道路上不得使用轮滑、滑板、未经许可的代步工具或有打球、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龄前儿童在校园内活动,须由家长带领或看管。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三十条 造成人员伤害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急救中心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三十一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当事人双方愿意接受调解处理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处,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伤亡的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章 校内单位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切实贯彻落实校园交通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公车的部门,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的交通法规教育,确保车辆安全出行、遵规守法,并自觉接受保卫处的检查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以提醒、教育、警告为主,由保卫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纳入学校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六条的,须立即进行纠正,如不配合则保卫处可采取停止活动、校内通报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该施工单位应停止施工,由保卫处核查达到规定要求之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单位和个人将在校内网站上进行通报,个人将取消校内通行权限三个月。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无相关手续强闯校门、故意停车堵门等不服从管理的,所驾车辆永久禁止入校。如造成设施毁坏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构成治安事件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不遵守交通标识,有不安全、不文明驾驶行为的,保卫处予以提醒、警告、校内通报处理;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将移交公安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校内机动车超速第一次通过手机短信提示;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且一个月内被抓拍两次及以上的,保卫处向违章者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校内通行权限将取消授权一个月;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或在两个月内被抓拍达到五次的,车辆校内通行权限取消授权六个月;超速100%的车辆,将取消机动车校内通行权限;校外车辆一个月累计超速两次及以上或一次超速50%及以上取消校内通行权限。超速车辆信息将定期在校内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或车主接到通知后拒不迁移或长时间联系不上车主的车辆,相应处以张贴《违规停放告知单》、锁车轮等处理,对车辆乱停乱放情节严重者,由保卫处报交警部门拖车处置,因牵引车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车主承担。对于驾驶人未离开驾驶室,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且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提醒;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除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锁车轮处理以外,并在校内网站上公布;校外车辆违停,除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锁住车轮以外,同时将取消校内通行权限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制造、伪造、使用假的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的,处以没收假证、禁止所驾车辆入校;转借、涂改、挪用本校机动车通行证或弄虚作假、编造理由申请本校机动车通行权限的,将采取校内通报等措施,同时取消校内通行权限三个月。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保卫处将处以断电、暂存电动汽车充电装置、锁车、校内通报等措施,一个学期出现三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取消违规电动汽车校内通行权限一至三个月。

第四十五条 非机动车、行人违反本办法的,一般处以警告、教育、校内通报、取消非机动通行权限等处罚。非机动车在校内超速行驶的,予以口头警告教育,并将车辆违章信息在校内网站上公布,超速100%的,取消该车辆和驾驶人员非机动车校内通行权限;一个月内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两次者、或一学期内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三次者,取消该车辆和驾驶人员非机动车校内通行权限。

第四十六条 校园大型活动由组织单位另行制定校园交通方案和安全预案。

第四十七条 保卫处交通及门卫管理人员应文明执勤、按章办事,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接受学校纪委和广大师生员工监督。

第四十八条 车主或驾驶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于7个工作日之内向校工会申请复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徐州医科大学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