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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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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2日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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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园内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徐州医科大学常规课程以外,在校内举行的参加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庆祝、典礼、展览等活动。

(四)学术交流、培训会、报告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等活动。

(六)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新生入学、毕业典礼、招聘会、大型考试等由学校主办的校级大型活动应召开多部门协调会,由保卫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校内二级单位或校外组织(以下简称承办者)租用、借用或是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学校场所举办的非校级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由承办者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卫处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提供协助。校内单位组织、在校外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四条 保卫处应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负责校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审核承办者提交的非校级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

(三)落实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四)保障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畅通,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六)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七)向公安部门报备超过一千人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八)紧急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如需制作证件、票证的,应当提前向保卫处提供各类证件、票证样张和发放方法。

(二)如需校外车辆进入校园,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保卫处,事先协商机动车数量及停放计划,并服从保卫处现场停车安排和调度,保证交通通畅。

(三)确保参加活动人数不超过核准人数。

(四)确定现场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安全措施和岗位职责,制定应急预案。

(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六)确保大型活动的用电安全;确保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接受保卫处及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七)活动需服从学校的整体安排及保卫处的现场协调,承办者应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秩序维护。

(八)体育类大型群众性活动需配备医务人员和急救设备。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第八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疏导和管理。

(三)服从安全管理,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维护校园秩序。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校内单位或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以及其他各类群众性组织。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三)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 申请举办非校级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不符合少数民族风俗的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散布迷信邪说、色情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六)举办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秩序或者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的。

(七)承办者无法维护活动安全和活动秩序的。

    第十一条 校外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十个工作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有效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徐州医科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核报备表。

第十二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十个工作日之前,提交《徐州医科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核报备表》。保卫处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填写完整、材料齐全的申请;需要补充材料的,指导承办者补齐材料,审核时限从材料补充齐全之日算起。审核不合格的,保卫处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合格后,予以批准;修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办。

(一)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五个工作日前向保卫处申请变更,经保卫处同意方可变更。

(二)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三)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提前告知保卫处。

第十四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以责令承办者停止活动:

(一)发生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

(三)参加活动人员超过核准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六)影响师生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五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分管校领导。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保卫处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将其带离现场,并视情节、后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保卫处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因失职等原因造成事故的,视情节、后果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处理好常态化下疫情防控和恢复正常活动秩序的关系,严防常态化下疫情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内传播,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九条 在校内举办,参加人数不超过三百人的群众性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徐州医科大学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核报备表

 

徐州医科大学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