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医大保卫处〔201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徐州医科大学保卫处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共徐州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保卫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必须经保卫处领导班子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须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逐步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性;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则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是保卫处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准则,领导班子成员要牢固树立制度意识、规则意识,严格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三重一大”决策主要内容
第五条 凡涉及保卫处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保卫处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决议的办法和措施。
2.保卫处改革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重要材料。
3.适用于保卫处的内部管理制度。
4.保卫处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5.保卫处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6.学校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特大案件、可能影响全局的问题的处理。
7.福利待遇、职位职称、立功受奖和违规处罚等需要在本单位内部研究的事项。
8.全校性大型活动保卫预案、保卫方案。
9.其他涉及本单位发展、安全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六条 部门职工的推荐、调整和任免,主要内容包括:
1.保卫处内部人员岗位职责的设置与调整。
2.保卫处科级干部的选拔推荐,以及其他需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3.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工作。
4.其他重要的人事任免。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技防项目、消防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2.技防项目、消防项目的立项情况、招投标开展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重大变更等。
3.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
1.审议预算草案,根据学校预算安排,制定保卫处年度经费使用方案。
2.审定资金额度在2万以上的购置项目、2千以上的维修项目和资金分配使用项目;预算和项目立项已批复的,按照批复执行。
3.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大额开支项目。
第三章“三重一大”决策基本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负责科室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规定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其他有关负责人和师生代表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秘书岗或相关科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应明确、完整、详细地记录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参与人的意见以及表决情况等。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像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决策实行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召开职工大会、发布会、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实行报告制度。保卫处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每年应向学校党委报告。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相应责任,违反相关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2.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1)调研失误,因调研不认真、不全面、不深入,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导致决策失误;
(2)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3)执行失误,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以及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3.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保卫处各科室对照“三重一大”的制度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有事及时向主管处长汇报,遵循议事规则,严格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